2012年9月21日星期五

燕窩產品出口商及代理商‧須經大馬主管部門認可 2012-09-21

中國‧南寧20日訊)根據馬中燕窩出口協定,輸華燕窩產品的出口商及代理商須經馬方主管部門認可,並報中方備案。 此外,輸華燕窩產品的生產、加工過程須符合中國和馬來西亞有關檢驗檢疫及食品安全規定。 輸華燕窩產品的燕屋須經馬方主管部門註冊,並報中方備案;輸華燕窩產品的加工企業須由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局(CNCA)根據中國《進口食品國外生產企業註冊管理規定》進行註冊,只有獲得CNCA註冊的加工企業才允許向中國出口燕窩產品。 馬中燕窩出口協定15項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中國從馬來西亞輸入燕窩產品的檢驗檢疫和衛生條件議定書(協議)馬來西亞農業部(馬方)和中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方)經過友好協商就中國從馬來西亞輸入燕窩產品的檢驗檢疫和衛生條件達成議定書如下: 第一條款: 馬來西亞農業部和衛生部負責對向中國輸出燕窩產品的檢驗檢疫工作,並由馬來西亞農業部出具獸醫衛生證書,馬來西亞衛生部出具衛生證書。 第二條款: 輸華燕窩產品的出口商及代理商須經馬方主管部門認可,並報中方備案。 第三條款: 輸華燕窩產品的生產、加工過程須符合中國和馬來西亞有關檢驗檢疫及食品安全規定。輸華燕窩產品的燕屋須經馬方主管部門註冊,並報中方備案;輸華燕窩產品的加工企業須由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局(CNCA)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國外生產企業註冊管理規定》進行註冊,只要獲得CNCA註冊的加工企業才允許向中國出口燕窩產品。 第四條款: 馬方負責向中方提供燕窩產品生產和加工管理的法規和標準,以及輸華燕窩產品的檢驗檢疫項目、方法、程序和標準。 第五條款: 馬方應建立燕屋防疫及衛生管理制度,制定燕窩採收和運輸衛生控制操作程序,制定並執行與出口燕窩產品檢疫衛生和食品安全相關的年度動物疫情監控計劃和有毒有害物質監控計劃,並在計劃完成3個月內向中方通報有關計劃內容和年度執行情況總結。 第六條款: 輸華燕窩產品加工企業應建立從燕屋到出口的燕窩追溯體制(Bird Nest Traceability system),確保產品可追溯並在發生問題時,能及時召回相關產品。 第七條款: 中方將進口燕窩產品(經深加工並製成罐頭等即食燕窩產品除外)實施檢疫審批制度(quarantine licensing system),未獲審批不得入境。 第八條款: 輸華燕窩產品的內外包裝要用中英文標明品名、重量、燕屋名稱及註冊號、加工企業名稱、地址及註冊號、產品儲存條件和生產日期以及其他相關信息,有關產品信息的標示須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和要求。 第九條款: 向中國輸出的每一批燕窩產品應隨附一份原產地證書和正本獸醫衛生證書、衛生證書。獸醫衛生證書及衛生證書用中文和英文寫成,其格式與內容須事先獲得雙方認可。 馬方出具的獸醫證書及衛生證書,須註明燕屋註冊號、加工企業註冊號、產品原料來源,已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防止產品與所有禽流感病毒源接觸,產品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和要求,適合人類食用。 馬方應及時將有關官方出證機構、授權簽署人簽字筆跡,證書樣本等資料提供中方備案,如有更改、變換,應提前一個月向中方通報。 第十條款: 中方在產品入境時實施檢驗檢疫,產品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和要求方可入境。 第十一條款: 中方發現不符合本協定書規定情況時,有權對相關產品實施扣押、退貨、銷毀或其他處理,並通報馬方;馬來西亞國內發生禽流感疫情時,馬方應及時向中方通報,停止對華出口並召回可能受影響的產品。中方將對馬方禽流感疫情狀況進行評估,要求輸華燕窩產品加工企業具備相應的熱處理設施。 第十二條款: 本協定書簽署後,中方將在馬方的協助下派員赴馬來西亞對馬來西亞的燕窩衛生控制體系進行實地考察,中方考察人員交通、食物和生活費由馬方承擔。 中方每兩年對馬方的燕窩食品安全管理和檢疫衛生控制措施施行情況進行一次實地考察。根據需要,上述考察可隨時進行。馬方應給予協助和配合。 第十三條款: 本協定書中的“燕窩產品"指由金絲燕及相同類型燕子唾液形成、已去除污垢和羽毛、適合人類食用的燕窩及其製品。 第十四條款: 本協定書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修改。 第十五條款: 本議定書有效期5年,有效期滿前兩個月內,如果一方未書面通知另一方欲修改或終止本議定書,則議定書有效期自動延長5年。 本議定書用英文、中文寫成,一式兩份,二種文本同等作準,2012年9月19日在南寧簽署,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如有異議,以英文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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